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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第一部分是对民族自治理论的综合分析。辨析了民族、种族、族群三个概念的区别,及其“民族自决”、“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含义。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性非常强的概念,它蕴含着对主权国家的政治诉求,与民族主义这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存在密切联系;“种族”是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概念,原意在于探询不同人群的血统和体质特征的客观差别,因存在着被纳粹利用的历史,为后人所警惕;“族群”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意在发掘不同人群的文化差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区别这三个概念最重要的维度是它们在政治含义上差别以及与政治概念的关联程度。“民族”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种族”与政治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族群”则较为松散。民族自决、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是三个相互联系又差别较大的概念:“民族自决”在政治理论和国际法上的内容比较复杂,但只要将内外自决权加以区分,就可以避免误解;“民族自治”的概念相对清晰;“民族区域自治”则富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论文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民族自治模式的实证研究及其经验总结。重点分析了欧洲民族自治模式(以英国北爱尔兰问题为例)、美洲民族自治模式(以加拿大为例)和亚洲民族自治模式(以新加坡为例)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前苏联解体过程中的民族政策因素,总结了国际民族自治六个方面的经验教训:1、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不可分割;2、过度的权力下放不可取;3、地域分割政策不可取;4、因地制宜,尊重历史和传统;5、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6、加强自治民族成员对民族自治体的认同感。
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史并阐释其基本内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探索阶段,其特征是从早期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思想逐渐转变为后来的“联邦制”和“民族自治”思想。形成阶段,其特征是完全放弃民族自决思想和联邦制思想,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阶段,其特征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以宪法加以规定,但期间受到“左”的错误的影响。严重破环阶段,文革十年时期民族区域制度遭到严重破环。恢复和发展阶段,其特征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法律保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基本内容:第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前提是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大前提和首要背景。第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的政治事实,依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来设定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这一基本条件是民族区域自治区别于一般地方自治的基础。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由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聚居区内的少数民族掌握自治权,根据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特点管理自治地方的事务。
论文第四部分在总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成就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目前存在的五方面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内陆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这成为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民族自治地方文化教育较为落后,专业与技术人才较为缺乏,人力资源状况不尽如人意,这成为制约民族自治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速,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何保持生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民族自治地区的重要课题;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使民族问题日趋敏感和复杂,也给民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虽然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亟需建立。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建议:1、必须充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与此同时,也要努力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散居、杂居民族的平等权利;2、必须大力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这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地区领导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要求;3、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教育投入,并寻找到一条适合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道路,以促使民族地区知识与人力资源的发展,从而解决这一制约民族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4、必须建设一支与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这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地区领导的根本保证;5、必须建立和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6、必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