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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的运用是现代航海业的必然趋势。为了克服传统提单在现实中产生的如滞后性、容易诱发欺诈等一系列的问题,具有快速、安全特点的电子提单应运而生。然而,电子提单在满足当事人交易便捷性的同时,也给原有的提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提单的实施必须解决包括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包括电子提单在海商法上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力问题等,其中电子提单的有效性问题与提单电子形式合法化及对运输单据的传统功能的实现有关,这是解决电子提单实施问题的根本。
对电子提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本文的重点即围绕《鹿特丹规则》对于电子提单的实施机制进行。第一、二部分对电子提单进行概括介绍,阐述了电子提单的定义、产生原因、优越性以及流转的过程;第三部分探讨了电子提单的实施条件与法律障碍,提炼出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的焦点为有效性问题和证据力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鹿特丹规则》对于电子提单实施中面临的法律障碍的解决,确立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第五、六部分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下的电子提单实施机制及配套机制,并对此做出评价:最后一部分提出了《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