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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改革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中国在法治化建设道路上必须完成的任务。长期以来,中国法学家将大量目光聚焦在传统意义上的立法程序的改革上,即提出立法议案、审议立法议案、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而忽视了立法议案的生成过程的重要性。立法议案的生成,又称立法准备,影响甚至决定着立法活动的最终结果。因此中国的立法改革离不开其立法议案生成过程这一先导性步骤的完善。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立法议案生成过程,以1993年克林顿政府医改计划和2006年中国农业税费废止为例,并以适时性、公开性、民主化程度和立法权责合理四条原则为标准,分析两国立法议案生成过程的优缺点,旨在为中国立法议案生成过程的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中国的立法议案生成过程存在较为滞后、民主化程度不够高等问题,其中以立法权责界定模糊且不合理最为明显。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的立法议案生成过程应向着更加适时、更加公开、更加专业化以及立法机关自身更多参与的方向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