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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起源于古希腊,形成于欧洲,光大于世界各地的一项现代民主司法制度。我国自建国以后就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宪法制度,但是在随后六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沉浮起落,几经波折。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出台是我国人民陪审员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随后的几年里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关于该制度讨论并未就此结束,反而是在激起了更多的争论。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入手,通过对历史的考证来分析陪审制度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从我党根据地时期直到《决定》出台后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价值功能。作为一项司法实践制度,其价值在于推进审判工作的发展,继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以推进司法民主,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为设计的初衷,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的,以提高司法公信度为抓手。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立足于国情实际,立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用以全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应当提高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现阶段我国是以散见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的简单规定并辅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配套措施构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制度架构。这样的制度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需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此,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通过规范制度、明确职责、细化操作规程来推进人民陪审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时下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