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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手段,能够集合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实体经济领域,同时,它也具有很强的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功能,非常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并且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为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和重大战略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建立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目前在私募股权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80%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我国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设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为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但是,《合伙企业法》仅仅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前提,并没有满足其全部的制度需求。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适度的法律监管,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本文即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为研究视角,从监管目标、监管原则以及主要监管内容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回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以及立法概况,并从实践发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律监管制度的不足;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为发达的美国市场的法律监管情况,以期在求同存异之中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是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重点监管内容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