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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类正处在深度信息化浪潮中。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无论在办公室、家里,或者在外出差、旅游,都离不开丰富多样的信息,依赖着复杂而便利的网络系统。但是,信息不仅大规模“轰炸”我们,而且,垃圾短信,广告邮件,骚扰电话,色情暴力信息,等等,令人们不堪其扰,严重影响公众生活和社会安宁。人们的私密性信息是受到保护的,罪犯会利用这些信息来开展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为了防止各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我国需要对相关的刑法进行修正和完善。目前的法律没有清楚界定个人信息这个基本概念,给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再者,当民法和行政法还没有对个人信息及其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前,就在刑法上作出有关的犯罪与刑罚规定,这是否有违刑法作为保障法、刑罚作为最后的惩罚手段的地位,也引人思考。故此,本文从基本概念着手,明晰个人信息之含义,探讨其法律意义,辨析个人信息权益的来源,明确个人信息犯罪之客体,结合国外立法理念,论析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依据和现实需求。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首先介绍了个人信息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对刑法相关规定及刑法规范进行分析,其次,重点分析和探讨当前信息保护存在的各种问题,前置性立法缺失,犯罪行为方式的界定不明确,犯罪行为情节标准划分不清晰,犯罪的刑罚处罚缺乏差异性以及追诉方式单一等问题。最后,结合国内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