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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正在走向程序正义的时代,但是对程序本身的机制又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人们日益走向公私法的融合,但是司法体制上仍然僵守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严格界分。于是,人们渐渐发现,由于行政法向私权领域的渗透,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而对这些案件到底适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先行政诉讼再民事诉讼,还是先民事诉讼再行政诉讼,又或者采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新的诉讼机制,争议迭起。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发生,备受关注。由于案件类型的纷繁复杂,实践中法官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理论界在研究层面也众说纷纭,虽然引入了国外的相关制度,但是没有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实际出发,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正确的解决路径,因而也没有给实务界以有效的理论指导。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并成为突出的问题,也就势所必然。 笔者以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诉讼机制为研究对象,并以此为切入点,考察了其制度背景,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分工进行了研究,并对各国司法体制进行了比较考察,接着对程序价值选择、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也都进行了研究,为下一步探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和行政附带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机制,并根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种类分别探讨诉讼机制。最后,对我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按照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8章。 第1章探讨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内涵、产生原因和类型。第1节将本文讨论的问题定义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相互交叉,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一个争议的解决是另一个争议解决的前提的案件。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交叉案件两种。狭义的交叉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不可分离的情况;广义的交两类案件分别对应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和行政附带民事争议案件。第2节主要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3节探讨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首先,笔者在学界“三类说”和“两类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分为两类,即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争议,坚持和印证了第1节中狭义和广义的交叉案件之分。对于前者必须在合一的程序中解决纠纷,对于后者,可以但不是必须在合一的程序中解决纠纷。然后,按照行政行为的分类划分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种类,即涉及行政确认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为、涉及行政裁决行为、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四类。最后,说明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分类和种类的关系。 第2章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第1节考察了制度背景。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产生,及其诉讼机制之所以存在问题,应当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或者说是制度背景:一是,实体上的原因或者制度背景,即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和公私法的日益融合;二是,程序上的原因或者制度背景,即在司法体制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既紧密联系,又有着分工和界限。目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分工并不是完全不可打破的。而且对于某些行政行为,我国虽然将之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未必得到了合理的司法救济,与之有关的权利,可以受到民事诉讼的保护,而且相比行政诉讼的救济而言,民事诉讼的救济可能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要。笔者还在比较了各国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论证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合一审理并没有体制上的障碍。第2节考察了理论基础。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如何选择和设计,首先要建立在对程序价值选择的基础上,即在程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如何兼顾,在权利有效救济和专业化审判中如何选择。建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时,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而在权利有效救济和专业化审判的价值选择中出现冲突时,前者应当优先考虑。其次要对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在诉讼机制的设计上,正确划定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边界,并由此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程度。因此,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下文探讨诉讼机制的基石。 第3章对我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第1节考察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规定寥若晨星,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第2节考察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案,发现实践中五花八门的做法往往容易产生行政、民事两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官了民不了”的结果,而且增加案件审理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第3节重点考察了理论界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也是对研究现状的深入考察,理论界提出了行政先行、民事先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作证制度、或者根据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属问题,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以及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分类分别设计不同的诉讼机制等解决方案,笔者对这些观点一一作了评析,认为目前理论界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诸多方案,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中的需要。 第4章放眼域外经验,考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并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为我国所借鉴。各国从各自的司法体制出发,分为分开审理和合一审理两种处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主要采用分开审理的模式。但是,德国和我国台湾,并没有排除民事法院对行政先决问题的管辖权。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合一审理的模式,由普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一并解决附属的公法问题。此外,日本建立了当事人诉讼模式,在一个程序中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此外,对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及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的不同做法进行了考察,以便在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诉讼机制予以借鉴。 第5章探讨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第一类即“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诉讼机制。第1-3节考察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存在条件,有关学术争论以及我国处理该问题的司法实践。第4节探讨了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庭的拘束力,也即民事法庭是否可以对行政附属问题进行审查的问题。通过分析学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考察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笔者主张,民事法院可以自行认定行政行为有效或无效。民事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只能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不能撤销行政行为。在该行政行为已经确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救济的情形下,民事法院仍可审查行政行为之违法性。第5节探讨了民事判决对行政附属问题的效力。笔者主张,民事判决中做出的针对行政先决问题的判断,是具有构成要件效力的,因此行政机关受其拘束。第6节探讨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诉讼机制,确立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强度和判决方式,并主张根据审理对象在实体法上的性质来确定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的适用程序。 第6章探讨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第二类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机制。对于此类案件,笔者建议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本身来说,其并非一种绝对必然的或必要的诉讼制度。第1节探讨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是与其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分类和诉讼机制的观点相关联的。此外,还对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探讨。第2节分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笔者对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排除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范围确定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混合侵权的行为。这些案件都是民事、行政诉讼标的可以分离的案件。第3节探讨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第7章根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种类分别探讨了对应的诉讼机制。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种类是根据诉讼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分类划分的。从总体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涉及行政确认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涉及行政许可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涉及行政裁决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这三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民事争议变得更为复杂。这种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介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间接介入形式,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件都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直接介入形式,行政裁决行为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件即属于此类型。对于间接介入和直接介入的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所不同。对于前者,民事诉讼中可以对涉及的行政确认、许可行为确认无效或者违法,但是不能撤销;但是对于后者,不但可以对涉及的行政裁决确认无效或者违法,还应当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变更。因此,相应的诉讼机制也有所不同。对于前者,应当适用民事诉讼,可以在其中解决行政附属问题的效力问题;对于后者,应当适用当事人诉讼,做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判决可以变更行政裁决的内容。此外,以行政争议为主,附带民事争议的案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也即“行政附带民事争议案件”。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审理民事赔偿争议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本章共分5节。第1-4节分别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探讨了其应当适用的诉讼机制。第5节对这四种类型的案件进行了小结。 第8章在上述论证过程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随着目前公法私法日益融合的趋势,公法与私法问题交叉重合的现象日益增多,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不应再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解决,而应当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二是,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适用相应的诉讼机制。三是,分情况讨论上述诉讼机制适用的原则和制度。 笔者还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设计了条文,实际上是将本文的观点以条文的形式更明确化的给予了表达。但是,条文只是初步拟成,存在诸多漏洞也是在所难免,毕竟立法是一个要考虑周全、逻辑严密的活动,不是短期内根据一定的观点就能形成的。但是笔者认为,但凡能给现在的立法者包括法院的司法者予以哪怕是一丁点的启发,这些条文设计的努力就没有白费。 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诉讼,有许多复杂问题,也不是笔者所能完全了解、预料并在文章中予以解决和涵盖的。这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的精神,不断创制新的规则和原则。法国的行政法院,就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因此,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诉讼机制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笔者在这篇文章中有许多个人的理解和判断,至于正确与否,是心里没底的。记得有位学者曾经说过,与其重复一句永远不会错的话,不如试着说一句错话。否则,学术研究将失去其生命。本文作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机制的初步探讨,即使其中也有一些观点有所偏差,有些错话,但若能因此而引发学者更多的关注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这也是这篇文章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