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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经营者集中日益普遍。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既有助于经营者扩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率、增强竞争力,也可能使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控制力,导致封锁效应,从而损害竞争。达到什么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被禁止?当一项集中本应被禁止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豁免?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通常考虑哪些因素?根据我国规定,禁止集中的标准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是“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反垄断法》中的表述,其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共利益,这两种表述意义相同。笔者在下文中使用的这两种表述表达的是同一含义)。经营者集中审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中对技术进步、市场进入、其他有关经营者、消费者、国民经济发展、经济效率、公共利益的影响,经营者是否濒临破产,是否存在抵消性买方力量等。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立法规定存在一定不足,包括禁止集中的标准过低,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禁止集中的豁免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不明。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告、参考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以执法案例为切入点,介绍了中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第二章,针对禁止集中标准过低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分析了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在适用禁止集中标准时的竞争分析区别,分析了禁止集中标准的提高必要性,介绍了中国的执法实际并谈到了域外禁止集中标准对中国的启示。第三章,针对审查考虑因素之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未规定量化标准这一问题,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作用、市场集中度衡量方法的比较与选择、规定量化标准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域外有关市场份额安全港、市场集中度阈值区间的量化规定,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确定量化标准的启示。第四章,对反垄断法语境下及作为豁免理由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公共利益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内容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域外有关公共利益内涵具体化的立法规定,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列举规定公共利益具体事项的启示。第五章,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分别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