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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在立法政策上给予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切实规范了市场交易秩序,防范了交易的道德风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从最初的设立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充实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但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来看,法律虽然为确保特定债权建设工程价款的实现,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的最终效果不尽如人意,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比如,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范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否包括垫资款项及利润等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争论,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司法程序,使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优先受偿权制度处于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状态,有保障的名而缺少保障的实。本文以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该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试图全面细致的分析该制度,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部分立法建议。廓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该项制度安排的立法旨趣,有助于承包人在工程管理实践中正确地行使该项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本论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界定。以该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性质,进行较全面的分析。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财产权利中的属性为起点,首先分析其具有的物权性,在此基础上,再论述其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分类属性,以此厘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抵押权性质。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与构成。包括成立时间、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担保的债权范围等。对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进行分析;对客体进行必要的限制;进一步明确垫资款、利润等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范围。第三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包括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行使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其本质上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其行使与否,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第四部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模式,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从权利主体等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规则提出建议,以本登记与预告登记相结合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公示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