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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高速公路通行卡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销售高速公路通行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行为需要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才能完成;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利用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漏洞进行犯罪。目前,关于私售高速公路通行卡行为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单独诈骗罪说、单独盗窃罪说、共同诈骗罪说、共同盗窃罪说。上述各学说的论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但是这些理由和依据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某种缺陷。另外,尽管共同诈骗罪说是正确的,但是该学说论者的理由阐述并不十分充分。要准确界定私售高速公路通行卡行为的行为性质,必须先对该行为定性所涉及的一些理论上的问题进行澄清。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其次,要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仔细分析私售高速公路通行卡行为,很明显购卡者和售卡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二者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