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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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我国对此立法却失之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有感于这一现状,选择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为学位论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 本文引言旨在明确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状况及对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并对论文内容作一综述。 本文正文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胎儿的法律涵义。首先明确胎儿的定义: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另外将胎儿与民法中的人联系起来,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上的人,并分析了胎儿与人的界限。 第二部分:胎儿利益受保护的理论依据。本部分首先列举了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然后论述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法理基础,包括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探讨保护胎儿利益的伦理基础和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及生命法益保护说、法益说、权利能力说、利益关联说。其中,利益关联说较为恰当的阐述了胎儿的民法地位。 第三部分:对两类特殊侵权问题的评述。本部分主要在对美国判例的研究与分析基础上,介绍了两类特别的侵权问题。一类为“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之诉,关于该类诉讼的争论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是否支持该类诉讼,赔偿范围包括什么。另一类为父母是侵权主体的情形。这种诉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存在例外如在父母离婚且该子女由母亲抚养或父母抛弃子女的情况下,应该让父亲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先分阶段考察胎儿利益受损的法律认定。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健康受损的情形下可直接依照侵权的一般原理解决问题。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死亡的情形,又可分为因侵害致出生后死亡与致出生前死亡两种类型。在前种情形下,受侵害人在已经具有了权利能力之后死亡,可援引非法致人死亡的一般原理解决;但对于死产的情况,一般认为将胎儿是为母体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但也存在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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