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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见证行为是司法程序正当化过程下的产物,是法治社会下的要求。刑事见证人是刑事见证行为的主体,指在诸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程序以及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中和程序结束后进行监督和证明的与案件无关的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备独特功能的一类主体,对于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正义下程序的公开、透明要求刑事见证这一制度的产生,而刑事见证人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对见证人权利的保护,见证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见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着多方面的价值目标,是正当程序、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的体现,但见证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学界研究忽略的方面。世界各国对见证制度的取舍有三种:强制见证、自由见证和排斥见证,结合各见证制度的利弊与我国的国情,宜在我国建立强制见证制度,置见证人于重要位置,更利于保障见证人权利的实现,以此保证见证功能的有效发挥。见证人的权利保护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但是,受权力本位、义务本位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传统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刑事见证立法相当粗糙,其中对刑事见证人权利的保护几乎没有涉及,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利内容不确定、侵权后无法律救济,导致侦查权大大凌驾于见证人权利之上,见证人形同虚设,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弱小,导致程序正义缺乏保驾护航者。针对现状,无论是为直接满足见证行为实效性的需要,抑或是适应程序法定原则,均需要我们在立法中重视刑事见证人的权利保护。保护见证人的权利对于完善见证制度、保障见证功能、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程序公平正义意义重大。因此,应明确见证行为的性质、见证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种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建立见证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将见证人的权利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