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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作为河道湖泊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持河道稳定、平衡水砂。同时河砂作为一种矿产资源,也是优质的建筑材料,经济价值极大。运用法律引导和规制人类的行为成为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最佳途径。对比49个省级河道砂石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国内河道采砂管理主体呈现出多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缺乏主导机构;采砂许可授予上,48%的省份保留了直接许可方式,拍卖、招标的接受度只有29%;48%的省份确立了采砂规划制度,但规划内容完备的只占22.5%;法律责任上,各省处罚标准差异巨大,且处罚方式限于罚金,只有35%的地区引入了扣押采砂工具等新规定;地方河道砂石立法的缺陷及原因包括:地方河道砂石立法文本结构性缺陷和立法技术粗疏、立法理念落后、缺少生态补偿制度、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处罚力度不足;地方立法冲突和部门利益倾向,立法重复和条文相互冲突;低下的立法效率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借鉴国内各地河道采砂立法成功经验,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解决立法文本结构矛盾出发,提出解决对策:第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地方河道砂石立法理念,加强立法专门人才队伍培养;第二,完善河道砂石地方立法内容,增设河道砂石生态补偿制度,并出台相应专门法;第三,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具体化河道砂石保护法律责任规定,加强刑事责任适用性、增加行政责任规定范围,推动河道砂石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化;第四,增进河道砂石地方立法与现实需求协调性,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祛除河道采砂的暴利性、解决遗留采砂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