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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灵活、快速高效、保密独立等特点使得仲裁制度成为当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坚力量,仲裁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而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不怀好意的仲裁当事人借助仲裁制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虚假仲裁现象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虚假仲裁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还严重冲击了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完善虚假仲裁规制的首要任务是把握虚假仲裁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是对主体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致损案外人是否为虚假仲裁形成的必要条件,何种行为手段能够构成虚假仲裁等存在争议。通过对实务中虚假仲裁案件的分析,虚假仲裁主体间往往关系密切,在审理过程中多以消极态度应对答辩和证据质证,发生领域多见于借贷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以及企业间的纠纷。虚假仲裁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案外人救济途径匮乏,行为人惩罚机制缺失以及仲裁机构能力薄弱等。现阶段我国关于虚假仲裁规制的主要内容仅及于执行阶段,难以达到彻底救济仲裁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效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对案外人最有力的救济方式,通过对法国、德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类似制度的对比,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加以改造,赋予虚假仲裁的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仲裁制度角度先从仲裁内部规制着手,构建自我监督机制,提高仲裁员对虚假仲裁的识别能力,从源头减少虚假仲裁的产生。强化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将虚假仲裁作为法院主动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重视检察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将虚假仲裁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此外,虚假仲裁行为实际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明确民事领域中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针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仲裁行为,还应当通过刑事处罚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