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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及核心观点:本文在对担保物权说进行全面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担保权性质不是物权,而是债权人基于担保的设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或以扩大的责任财产受偿的权能,作用在于增加债权受偿机会,强化债权受偿权能。 主要内容有五方面:第一,反思担保物权说存在的弊端;第二,从担保权与被担保债权的关系出发,论证担保权是被担保债权的一项权能;第三,对物的担保与物权理论进行比较,进一步揭示担保权的性质;第四,通过优先权与担保权的比较,阐明优先受偿性担保权的特征和意义;第五,建议立法时将“债权担保权”规定于债权编。 研究取得的成果和意义:第一,明确担保权性质。从全新角度论证了担保权的债权担保权能性质根源于担保权与被担保债权的联系;第二,重构担保权体系。把目的相同的诸种担保整合于担保权概念之下,以构建债权担保权能为手段,把人为分裂的所谓的物权性质的担保权与债权性质的担保权予以统一,强化保证、定金与物的担保的一致性,把优先权、债的保全及抵销纳入担保权;第三,丰富了债权权能理论。将债的保全纳入优先受偿性担保权,明确行使保全的债权人得从保全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解决债的保全优先性之争;第四,对担保权的立法进行了恰当定位。将“债权担保权”规定于债权编,便于确定被担保债权的实现顺位,减少立法不明确及冲突之处,指导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充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