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低碳化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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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的现代产业体系较为完善,该地区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核心地区。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经济区的快速发展,国家也开始重视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发展,也正是由于京津冀地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所以目前中国三大区域发展战略之一就是推动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面,产业低碳化发展是产业协同发展的应有之义。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包括京津冀地区,仍然是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不但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也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减排矛头的主要指向。因此,实现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化的转型已成为必然。而产业低碳化发展是对传统产业发展模式的挑战,因此,其推进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通过分析区域法制建设的研究基础和价值,并对京津冀区域产业低碳化现状,包括产业现状和制度现状进行梳理,得出京津冀地区进行产业低碳化发展的意义以及推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当然,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考虑到研究过程的便利性,本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欧盟以及WTO关于低碳发展的法律实践。在以上基础上,提出完善京津冀产业低碳化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明确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尝试制定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并就京津冀地区相关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碳税制度、碳捕获与封存制度、知识产权创新制度等方面着手建立京津冀产业低碳化发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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