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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被人们称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物质载体,我国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飞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推动了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集约化与立体化的趋势使区分所有建筑物资源独立性变得更加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加剧。较民法中的一般相邻关系而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为代表的现代相邻关系的呈现出相当多的新特点,而依赖传统相邻关系规则应对此类新型相邻关系的问题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这就对现有的一般相邻关系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虽然我国《物权法》已经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地规制,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一般相邻关系内容的规定略显“单薄”(仅有9条),更毋论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规制问题近乎空白,难以为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其案件在现实的审理过程中面临相当多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们陷入了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规定进行裁判的尴尬境地,这极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既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立法上的滞后反映出我国理论研究上的严重不足,究其本源,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理论从未被我国法学界认为是一项有别于民法中一般相邻关系的独立的理论体系,笔者检索了我国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制度的有关已出版、发表的著述和研究论文,发现无论在数量还是深度上,都远远没有达到其所应得到的关注与探讨。综上所述,深入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理论研究,不但能够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在我国相邻关系规则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对丰富我国的物权法体系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本文首先从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法学理论出发,在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民法中的一般相邻关系的基础上,试图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既源于二者又与两者有所区分的特质,并结合德、法两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和经验上的借鉴。通过反思我国当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及设立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选题背景、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等的分析,并试图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理论的研究,为下文的制度分析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专章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定相邻关系,通过对德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和法国近邻妨害制度的结构及其特色之对比分析,为我国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制度提供有益经验。第三部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意定相邻关系基本原理、内容特性以及适用相关问题的分析,体现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有别于传统相邻关系的特性。第四部分在反思当前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缺漏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建立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