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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公民同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提升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便于将犯罪疯子绳之以法,新刑法在第20条第3款设立了特殊正当防卫权。然而,该款自颁布至今,争议不断。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一,学界在特殊正当防卫权的定义问题有各类看法,先后有数种定义。第二,特殊正当防卫权的保留与废除的问题。部分学者考虑特殊正当防卫权的立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不够科学,因此提倡废除;部分学者考虑特殊正当防卫权的设立,对于切实维护公民之合法权益,严惩暴力犯罪,弘扬社会正义均凸显特殊的意义。第三,特殊正当防卫权在具体法律运行中存在需完善的地方,如行凶,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等的断定,由谁举证等。本文从特殊正当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出发,在进一步分析学界的争鸣和特殊防卫的立法实际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特殊正当防卫权体现的特殊价值和意义,阐述了个人的见解,选取特殊正当防卫权这一概念。首先,特殊正当防卫权是多种说法中的最优之选。它体现了集中优势。其次,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体例的角度分析特殊正当防卫权,此文观点是确立我国特殊正当防卫权值得肯定,该权的设立具有十足的理论支撑和相应的法律价值,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效果良好。最后,从刑法的规定分析,特殊正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在客观方面受重视,主观方面易被忽视。特殊正当防卫权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积极进步。必须看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仍需完善,如不合理的法条设置、不明确的法条内容等等,本文给出了对应的立法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