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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是古代艺术瑰宝,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体现了剧作家的思想和情感。对这些文化遗产,前人或侧重研究作家、作品,或偏重探讨剧作的音韵、格律,却很少有人关注部分剧本末尾的判词。这些判词内容冗长,单纯从文学的角度难以解释,但它们是对古代法律文书的模拟,借助于法律来探讨可能会有新的发现。本文正是从这个视角切入,运用法律来解读剧本判词,从而加深对剧本的理解。按照这个思路,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确定元杂剧判词的版本。元杂剧是流传在民间的文学样式,除《元刊杂剧三十种》外,现存选本都是出自明人之手。将这些明选本与《三十种》相比,发现明刊本中的判词并不是明人自创,且《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中的判词和《古本戏曲丛刊四集》的差异较小,内容更加完整,所以可以将《元曲选》和《元曲选外编》作为依据。元杂剧判词是一种文学创作,其产生既与前代技艺有关,也受当时法制发展水平的影响。剧中判词和实际判词相比,具有明显的文学性,但也与现实生活有密切关系。第二章横向梳理元杂剧判词的内容,这是本论文的重点之一。本章首先研究判词中的刑罚,考证剧中刑罚的现实依据、与实际法律的异同,并阐明出现差距的原因;其次探讨判词对官吏的判决,分析它们出现的原因,并由此认识元代官吏的奖惩制度;再次考查判词中对忠臣孝子的褒奖,对此进行考证,从而挖掘作者的创作心理;最后研究判词对王法和皇恩的歌颂,逐一探究它们的现实依据,论述其产生原因。第三章探讨判词在不同类型剧本中的表达方式,这是本论文的另一个重点。附有判词的剧本主要集中在公案戏、水浒戏、儿女风情戏三个种类中,分别考查这些判词对犯罪人的处罚是不是合法、与现实的差距以及产生的原因,从而发现哪些是对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哪些是对生活的艺术虚构。第四章分析判词的写作目的和对剧本结构的影响。经过系统研究,发现判词不仅照应观众的欣赏要求,也是作者宣扬“惩恶扬善”思想的载体。在剧本结构上,判词促使剧本在写作时不断进行总结,对剧本的题目正名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