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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把入户抢劫作了不同于一般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并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从立法的目的本身来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入户抢劫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侵害了公民的居住权,这是作为加重处罚的最主要的原因。户是公民休养生息之地,安居乐业之所。是公民的安全最有保障的地方。在其中其身心得到最大的放松。从我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行为的认定还存在很多分歧,从而出现了很多的案件量刑失衡。抢劫行为通常是通过暴力手段、而且是有组织的有预谋的犯罪,罪件情节十分复杂,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和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部分是刑法研究的很重要的一部分。笔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论述,首先是分析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与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再论述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即入户抢劫中关于“户”的认定,“入”的认定,以及三人是否共同成立入户抢劫。但笔者不赞同原判所判决的罪名。这一案件虽不是十分复杂,但不能简单的把四人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本案中行为人的入户抢劫行为并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全部构成要件。有些内容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且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是围绕一则案例展开论述,对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文章结合司法实务,明确界定了入户抢劫中“户”的外延与内涵,户作为入户抢劫发生的场所,必须同时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抢劫犯意形成在入户之前,在户内还要存在威迫暴力行为。笔者试图通过对入户抢劫认定的深入研究,实践中存在的对于入户抢劫认定上存在着一系列的困难,探索出一条解决途径。并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行文至此这些构成了入户抢劫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出现的入户抢劫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了大致的分析。本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来写: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张荷芬等四人抢劫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说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为下文的理论探讨做好前提工作。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一个重点主要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借助的他人住所能否认定为户,抢劫同住人的是否为入户抢劫,由该案引发的法律思考。第三部分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及对立法的一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