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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两者以规制商标混淆为目标,通过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方式为商标提供全方位保护,形成了“静”与“动”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其已经能为注册商标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已鲜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余地,尤其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删除,似乎预示着注册商标的混淆问题不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事实上,两法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便《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了强保护,也不能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同时,并非所有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只有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可以调整任何涉及标志混淆的行为,其中理应包含注册商标混淆。那么,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多种多样,在何种情形之下构成商标侵权,又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本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标准为切入点,以明晰注册商标混淆的行为性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思路和理论的支持。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从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及规则模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方式的差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对商标混淆的内涵及二元规制模式进行阐述分析。商标权益的客体是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指代关系”,而非标志本身。因此,商标的保护应着眼于制止混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维度对商标混淆行为进行规制,即便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存在的,并不能单纯的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补充手段,亦或是认为《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只能说两者在保护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由此可能会发生法律竞合,其保护范围都是相互独立的。第二章着重分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分标准。首先,在标志的使用方式上,只有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前提下才会构成商标侵权。相比之下,商标不正当竞争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标志使用行为本身可能导致混淆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两法在认定混淆上均需要考察商标的“双相同”和“双相似”,但两法认定混淆的标准不尽相同。《商标法》将混淆可能性转换为“双相同”和“双相似”来推定混淆,无需再考虑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故此,在《商标法》的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准法律概念。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商标只有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才具有保护价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不仅包含“双相同”和“双相似”,还包括知名度的判断,故其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事实概念。在把握以上两个方面差异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厘清自然水到渠成。第三章是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选择的相关问题探讨。在两法的总体适用上,应当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和“商标是否知名”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从而厘清两法的选择适用。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这套理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运行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和特殊情形的处理两个方面。就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定性而言,应该根据转用的商业标志类型来定性。若商标并非指向商品或服务,则不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由此可能导致混淆的,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商标转用行为予以明晰。同时,基于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考虑,有些“双相同”或“双相似”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通过立法,适当的开放合理性使用条款,将其作为商标混淆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