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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战争私有化的表现形式之一,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一般活跃在局势不稳定的高风险地区,自出现起就与武装冲突、侵犯人权等相联系。随着多起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侵犯人权却难以被追责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目前国际法乃至国内法层面均缺乏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有效追责机制。论文从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传统规制困境出发,讨论当前的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直接与间接规制路径,并分析有关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规制的最新发展动向。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讨论传统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规制存在的困境。首先,在现行的国际人道法战斗员/平民的二分法基础上,由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可以通过规避部分条件而避免被认定为战斗人员或雇佣军,因此国际人道法框架下对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难以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其次,根据国家责任制度,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作为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归于国家的证明标准太高,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是国家机关、行使政府权力或受到雇佣国控制。
第二章分析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直接规制路径。目前存在的3份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相关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虽然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义务作了直接规定,但是3份文件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实际规制效力十分有限。除此之外,作为工商企业的一种,发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软法”也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有一定的直接规制作用,但由于“国际软法”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也只能发挥有限的直接规制作用。
第三章讨论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间接规制路径,即为相关国家设立规制义务。作为国家勤勉注意义务的表现,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国家域外人权保护责任以及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家“保证尊重”四个《日内瓦公约》的义务,均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遵守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规范。但是勤勉注意义务只是行为义务,这使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推脱义务的空间。
第四章梳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设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历届会议的成果。就会议成果来看,各国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监管框架的内容和要素逐渐达成一致,但是对能否将监管框架制定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点存在较大分歧。同时从历届会议上中国的发言来看,中国就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法规制问题采取的立场是积极参与、谨慎应对,对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监管框架采取中立态度。中国在国内层面应适当放宽对私营安保产业政策限制以提升其海外竞争力,在国际层面应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监管框架表示支持态度。
第一章,讨论传统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法规制存在的困境。首先,在现行的国际人道法战斗员/平民的二分法基础上,由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可以通过规避部分条件而避免被认定为战斗人员或雇佣军,因此国际人道法框架下对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难以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雇员。其次,根据国家责任制度,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作为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归于国家的证明标准太高,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是国家机关、行使政府权力或受到雇佣国控制。
第二章分析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直接规制路径。目前存在的3份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相关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虽然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义务作了直接规定,但是3份文件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实际规制效力十分有限。除此之外,作为工商企业的一种,发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软法”也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有一定的直接规制作用,但由于“国际软法”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也只能发挥有限的直接规制作用。
第三章讨论国际法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间接规制路径,即为相关国家设立规制义务。作为国家勤勉注意义务的表现,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国家域外人权保护责任以及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家“保证尊重”四个《日内瓦公约》的义务,均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规制私营军事安保公司遵守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道法规范。但是勤勉注意义务只是行为义务,这使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推脱义务的空间。
第四章梳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设的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历届会议的成果。就会议成果来看,各国对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国际监管框架的内容和要素逐渐达成一致,但是对能否将监管框架制定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这一点存在较大分歧。同时从历届会议上中国的发言来看,中国就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国际法规制问题采取的立场是积极参与、谨慎应对,对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监管框架采取中立态度。中国在国内层面应适当放宽对私营安保产业政策限制以提升其海外竞争力,在国际层面应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监管框架表示支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