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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巴县档案是从清乾隆至宣统四川巴县衙门保存下来的档案,有11.3万卷,内容丰富,数量巨大,价值珍贵,被誉为“一座内容丰富的文献宝库”。迄今为止,对巴县档案的研究已经有较多成果,但是内容涉及婚姻的较少。婚姻乃人伦之首,研究清代巴县的婚姻关系对研究整个清代州县的文化习俗、经济和社会关系、知县审断原则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而巴县档案中的大约6000多卷婚姻档案恰好就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关系的绝好素材。本文重点对巴县婚姻档案的特殊价值、诉讼文书的文种类型及其特点、诉讼制度、嫁卖生妻档案、孀妇再嫁档案、犯奸档案、卖娼档案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巴县婚姻档案不仅为我们展现了清代诉讼文书中纷繁复杂的文种及其格式特点、清代四川的好讼及相关的诉讼制度,还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幅下层社会婚姻万象的真实画面:从嫁卖生妻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官方的一再禁令与民间因穷苦而嫁卖生妻屡禁不止的矛盾和冲突;从孀妇再嫁档案中,我们看到了清代不断加大节妇旌表力度与下层社会孀妇再嫁普遍存在的对立和统一;从犯奸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因夫妻年龄差距过大、丈夫常年不在家、家庭穷苦等感情因素和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婚外情;从卖娼档案中,我们看到被卖娼妇女的凄惨身世,她们大多来自巴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被丈夫或其他人因各种原因而逼娼。正是有了巴县婚姻档案,这些历史的真相才能得以再现。而在这些真相之中,男女地位差距如此之大,妇女被当作丈夫的附属品,被丈夫任意嫁卖、逼娼,又让我们觉得甚为悲愤和同情。 巴县婚姻档案所记载的信息还为我们纠正某些已有观点提供了佐证材料。传统观点认为,妇女颜面最宜顾忌,妇女不会轻易被传唤,但是这些档案可以证明,有大量的妇女在堂审时被传唤。只要案件需要,都会传唤到妇女,并没有案例表明因为是证人是妇女,就免于传唤或者传唤其他人。再者,妇女告状应该有抱告,但是,巴县婚姻档案中有案例也可以证明,妇女在没有抱告的情况下告状或者禀案,知县并没有对其进行惩罚,当然这些案例大多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基本都是属于妇女控告自己的丈夫,而另外找不到可以抱告之人的情况。 此外,巴县婚姻档案还可以弥补其他文献记载不够真实可靠、不够详细生动的缺陷。巴县婚姻档案是研究清代州县民间婚姻关系的第一手素材,因为它是当时当事直接形成的诉讼文书转化而来的,而非事后凭借记忆或者传说编写而成,所以相比图书、报刊等文献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使告状人有捏情诬告的情况,也大多能够通过后面的质讯和集讯见到真相,前面的告状与后面的供状、结状一对比,真相自明。正是通过这些内容互有矛盾和冲突的文本,我们才能更为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思想动态。巴县婚姻档案还可以展示更加多样化、更加生动鲜活的人物形象。档案中所记载的人和事比较具体,人物的命运曲折坎坷,向我们展现了丰富的生活形态和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这是在志书或者其他文献中是看不到的。在志书中,对某些人和事都是一笔带过,不可能非常详细,就更谈不上生动鲜活的人物形象了。类似《清稗类钞》的文献,内容多为清代掌故遗闻,涉及广泛,许多资料可补正史之不足,特别是关于社会经济、下层社会、民情风俗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仍然不可能有像巴县婚姻档案那样形象生动的真实案例,在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也比巴县婚姻档案更逊一筹。巴县婚姻档案中记载了丰富的多种多样的信息,比其他文献更加生动,更加具体,更加完整,也更加值得研究。 最后,从巴县婚姻档案中,还反映出知县对案件的审断与清代律法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知县对当事人的处理相比律法而言,要轻得多。影响知县审断的因素除了律例之外,还有“情理”,而这个“情理”又受到知县本人阅历和价值观、当地的风土人情、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