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航运企业的联盟或者联营体使得港口业自然垄断的话语权日益减弱,议价能力下降。而那些拥有码头投资项目的航运企业如马士基、中远海运等,也越来越重视向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航运之外的其他重要环节延伸业务,导致独立码头经营人的市场份额被逐渐蚕食。以上种种因素催生出了港口联盟这一新事物或者说新现象。虽然港口整合有利于提升区域港口整体竞争力,但是其可能产生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研究了港口联盟的定义、组织形式、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及垄断的经济学知识,并介绍了欧盟、美国以及我国对于港口联盟的反垄断规制路径,最后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知识,结合港口自然垄断的特点,对如何完善港口联盟的反垄断相关要素认定提出了建议,比如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建议。本文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首先,引起有关机关、学者和大众对港口联盟反垄断的重视,推动维护港口效率的研究。港口是航运业重要的一环,港口费用形成航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若港口出现垄断问题,势必影响航运企业在国际航运业中的竞争力。事实上,自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天津港等港口展开调查并处罚来看,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逐渐意识到港口行业存在的垄断问题。其次,本文为反垄断法滞后于港口行业发展的现象提供解决建议。我国反垄断法起步晚,所以其在港口行业的适用也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反垄断本身是一项复杂的、依赖专业知识的执法活动,而且港口行业因遭遇经济不景气的状况而纷纷抱团取暖,使得港口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更加复杂。本文对完善港口联盟反垄断的相关要素提出的建议有助于改善上述现状。专门研究港口联盟反垄断规制的文章并不多,填补研究空白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因此,本文具有抛砖引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港口联盟的反垄断规制,无需制定特别法,应在适用一般反垄断法的基础上,结合港口特点,完善反垄断相应要素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