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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矿难事故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通过分析我国众多矿难事故报告,得知矿难事故中的刑事司法困境是在相同领域和原因的事故中对监督过失责任人的处罚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司法不公平现象,本领域的法律漏洞明显。其原因在于认定监督过失责任方面的理论与法律依据尚未完善。为了解决矿难事故频发和事故发生后追责不统一的问题,就必须找到最准确、最公平、最适应经济、社会和时代发展需要的法律及理论依据。矿难事故中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属于监督过失理论的范围,其主体认定的特殊性在于并非以职务级别的高低划分责任主体的范围,而在于职责内容的范围。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主体认定方面要根据矿难事故原因,确定职责单位、部门的职责人员,根据日常工作是否能直接触及矿难企业,日常工作量与矿难事故中应履行职责的比例确定责任主体的范围;行为认定方面应当在矿难事故领域建立起统一的危害结果预见可能性的理论标准,并且将应当预见的内容范围扩大到国家已公布的所有种类、规模和级别的矿难事故;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当坚持相当因果关系客观说的观点,这样有利于在统一的标准下纠正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在被容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这两种出罪事由的判断方面,要明确只有行为人在没有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情况下才能适用。在司法方面可以采取出台监督过失理论方面的司法解释这样极富效率的方式来指导司法实践,对矿难事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以便有力打击矿难事故的监督过失及渎职犯罪,避免矿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