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臣专擅选官”是《大明律·吏律》当中重要的一条,它体现了朱元璋“治乱邦用重典”的思想,朱元璋有鉴于元代的覆败,用重典治国。
“大臣专融选官”律例在规范人事的选用、惩戒滥举滥设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专擅选官罪”的惩戒之重,使大臣不敢越雷池一步,明清两代,大臣因“专擅选官罪”受到弹劾者并因此丢官丢命者也有之。在派系斗争中,“专擅选官”罪也经常成为铲除对手的工具,君主也常常用“专擅选官罪”铲除权臣,来达到维护皇权,防止党争的目的。但是到了清朝的末年,由于局势的变化,内内忧外患不断,严格控制的选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需要,所以保举制度作为一个突破,弥补了正常的选官制度的不足,而统治者担心的事情却因此而发生了,由于在选官上大臣的自由裁量权限的增大,造成官员团体和地方势力做大,最终葬送了清王朝。
本文在考证“专擅选官”罪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清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综观既有的研究成果,除了有少数文章提到此律,简述该律的内容之外,对于此律的形成、条例的内容及出现时间,鲜有提及者,更谈不上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在对明清“大臣专擅选官”罪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进行系统的梳理,特别是通过对“例”的内容及出现时间进行考证,对于罪名的研究没有落脚在司法制度上,而是研究律条对选官制度的影响,以选官制度的变化去透视律条的变化,意在分析代清代“大臣专擅选官”罪的基础上,勾画出选官制度演变进程。法律与政治、社会密切相关,因此一定的机构设置与之相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规范官员们的活动。本文根据清代特定的政治、社会、经济背景,结合具体个案分析,从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出发,重点考察“大臣专擅选选官”罪的实施状况,根据当今清史的分期,把“大臣专擅选官”罪的执行分成鸦片战争之前和鸦片战争之后两个时期选取年羹尧和袁世凯两个不同的案例,从中把握时代的特点和法律本身的变化演变规律。最后将其作为一个视角去分析清朝政治史的特点,“管中窥豹,见其一斑”。对于清代部族政治和皇权专制的双重特点以及清代对于政治制度的创新发展以及权术的应用制度化的特点都能够在律例的变化中得以反映,理解清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得失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