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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时期的东亚存在着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华夷秩序”和“日本型华夷秩序”,在这两种“华夷秩序”的交叉点上产生了长崎互市。而长崎互市是同一时代对等性互市模式的一种。这种对等性主要是指参与互市的贸易双方其所依托的政治实体是各自独立和互不隶属的。长崎互市模式中包含着一些对异国人管理的新原则。这些原则在德川幕府对“唐人暴动”的防御和对应中体现得较为明显。
作为防御暴动,或者说维护长崎贸易和社会秩序的手段,幕府采取了软硬兼施的策略。一方面,设立了唐馆作为具体承担中日长崎互市贸易的场所,依靠这一封闭性的设施将唐人隔离于日本社会之外;并且根据“唐人暴动”的规模和性质,采取了不同层次的对应方式,对于破坏性较大的暴动,不惜出动藩兵进行大规模的镇压。另一方面,对于唐馆内部的管理比较宽松,尽量利用唐馆社会的组织性达到唐人内部自我约束的目的,对于唐人之间的纠纷一般不给予直接的处罚;而且,幕府对“暴动唐人”的处罚大都是经济性的,除了最长达到一年的拘禁以外,基本上没有依照日本的刑法原则对唐人施加体刑。
就海禁时期中日两国的统治观念而言,清朝中国仍然固守着“华夷秩序意识”,将日本看作是对中国具有朝贡性质的“互市国”;而德川日本也在其构筑的“日本型华夷秩序”中将清朝中国作为“互市国”加以边缘化。然而在互市贸易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两国都将政治意识与贸易形式分开考虑,对于处罚“暴动唐人”等涉及两国关系的问题,彼此都采取了相互尊重和相对柔和的处理方式。
长崎互市模式是在东亚社会内部自生的一种国家间对等性的通商贸易形态。在对异国人管理的问题上,幕府实际上遵循着维护日本社会秩序、保障日本人生命安全、经济处罚为主、唐人内部纠纷不干涉、唐人团体连带责任等原则。可以说,长崎互市模式是东亚内部突破传统朝贡模式寻求新型对等性国家关系的一种积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