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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但是因为发展的速度过快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出现贪污腐败、不作为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实施。韩非子曰:“明主治吏不治民。”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了更加高效地治理社会,主要通过“治吏”的方式才实现社会治理。而作为统治者的“触手”、“手足”,官吏承担管理职能的同时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然而,行政权力的赋予必然会使官吏处于一种相对于老百姓的超然地位,这是推进行政效能、履行管理职责必须具备的一种“政治优势”。然而这种“优势”一旦失控,又必当统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统治者就会对官员的公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从而可以严格按照统治者的意愿来运行权力。然而,官吏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日常也会接触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如待人接物、婚丧嫁娶、购物娱乐等等。由于官吏在政治上具有优势地位,而这种“政治优势”又具备“延伸性”,会深入到官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具备不该有的“优势地位”。因此,既然你拥有的超然的权力,那你就应该牺牲一些社会权利,从而斩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渗透链条,从而达到良好吏治的结果。从一定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来看,限制官吏部分私权利,对于国家的兴衰和治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都对官员的治理和约束非常重视。纵观唐宋两代,从实现社会良好治理、巩固政权为根本出发点,统治者对官吏私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包括经营商业、婚嫁对象、借贷行为等。但“纸面的条文”与“实际的法治”之间是存在巨大的“鸿沟”,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条文与法律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其背后的原因所在,都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题背景、研究状况、实践意义进行阐述,重点讲解论文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二、三、四部分,主要从官吏经商权利、婚嫁纳取、借贷权利、社交行为等方面,详细阐述统治者对于上述权利的限制情况以及限制权利的法律实施情况分析。主要以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第一,通过发掘史料,列举唐宋统治者对于官吏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第二,从思想根源、社会环境、实际现状等要素来论述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最后,对法律实施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内在原因。最后一部分,通过唐宋时期官吏权利限制的成败原因对当代的启示,并对研究内容进行反思和总结。总来的说,由于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极其复杂且体系化很强的工程。“徒法不以自行”,法律实施与统治阶层的利益、官僚体系的结构、社会风气的变化都息息相关。我们通过众多史料看到,唐宋时期对官吏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是完善的,在执法过程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多,最终的实效并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