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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英国出现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是普通法系的一个新兴事物,与其司法传统差别迥异。行政裁判何以适宜独立于司法裁判之外,行政裁判所在英国的发展,经历了哪些瓶颈,发展至今,在古老的司法传统的影响下,与最初的设计有哪些偏离,行政裁判的特殊性在哪里。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基础,其组织和地位,程序,以及特点的研究与分析,对这一制度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基础。英国行政裁判所是一类司法体制之外的行政裁判机构,它的性质从一开始的行政性慢慢发展为司法性。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起源时期、急剧增长时期和规制时期。从20世纪初议会通过个别立法与授权成立不同领域内的裁判所到二战之前,是行政裁判所的起源时期,这个时期行政裁判所还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二战以后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是行政裁判所的急剧增长时期。行政裁判所数量在十来年内数量逾千。1957年弗兰克斯委员会之后,是行政裁判所的规制时期,为了更好的规范裁判所的发展,根据议会颁布和反复修订的法律,陆续建立新的管理机制。
在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传统中,行政法这个概念一直以来都是受到压抑的。行政裁判出现更是对司法传统的一个巨大挑战。其理论基础在于,在福利国家下,行政权力大幅扩张,法院不再能满足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大量而且细枝末节的行政争议,社会需要新的迅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于是行政裁判所应运而生,而英国法学界也开始重新认识行政法这个概念,三权分力理论中,三权的实际对立性问题得到剖析,行政裁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得到了认可。
第二部分是,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与地位。不同领域的行政裁判所组成方式不一,任命情况也各异。但是发展过程中,它的司法性质不断增强,与行政机关的距离越来越远,独立性增强,大法官在裁判所成员的任命中决定力也越来越多。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从外部讲,主要有对其的发展进行监督和研究的裁判所委员会,2007年更换为行政司法以及裁判所委员会,主要是咨询功能。另外一个机构就是审裁服务处,这是裁判所真正的上属机构,对裁判所的统一管理具有行政性职能。
从内部讲,主要是各个裁判所的初审和上诉的分布,因为各个裁判所的组织各有不同,本文以裁判所体系中最庞大的体系中的两个——社会保障裁判所和工业裁判所为例进行说明。社会保障裁判所改革过程比较复杂,初级为裁判所,上诉机构为裁判专员,并可以继续向法院上诉或者提出司法审查。工业裁判所也分为初审和上诉,上诉裁判员中有高等法院的法官。
英国行政裁判所在英国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在其上诉制度的逐步完善之后,占据了一个比较独立的地位,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越行越远。行政裁判所的上诉类型有六种,比较主要的就是内部的上诉机制以及向法院上诉。内部的上诉可以建立在法律和事实问题上,但是向法院的上诉只能是法律问题,此外,法院还可以对裁判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可见行政裁判所尽管因为自身的上诉体系的完善形成了比较独立的局面,但是司法机关对其还是有一定的约束。而不得不注意的是,裁判所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裁判或者说行政复议,而是一个行政争议外的第三人,同样具有中立性。强调司法机关对其的约束对其独立性也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是主要介绍行政裁判所的程序:首先是行政裁判所的一般程序,主要是听证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了解以及对当事人参与听证程序的文件协助;听证会通常是公开的和口头的,并按照对抗制原则进行。听证过程不采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不要求证人起誓,也没有严格的遵循前例的要求;裁决可以在听证结束的当天作出,少数服从多数,票数对等时,主席可以决定,作出裁决必须说明理由并告诉上诉权利。然后是以社会保障裁判所和工业裁判所为例探讨裁判所的特殊程序,主要是关于不同的裁判所内部会有一些不同的细节规定,比如裁判所主席的权限大小以及调解、法律代表等具体制度在程序中的适用性。
第四部分是行政裁判所的特点及其检讨,相对于法院而言,裁判所主要有五大优点:简单和非正式、迅速、节约司法成本、易接近性、专业性、以及灵活性。裁判所听证环境随和,成本低廉,结案迅速,裁判员通常有非法律的专业人士参加,裁判原则和程序比较灵活。但是裁判所也有自己值得检讨的地方,首先就是法律代表和法律援助的问题,律师的介入反而会影响裁判所的低成本和高效率,但却有利于提高弱势当事人的胜诉率,两者的矛盾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第二就是在对行政裁判所凌乱体系的重整中,其司法性质的过度彰显。但是,裁判所制度从建立之初到发展成熟都应该是不同于法院的,不应该以法院为准绳去衡量其发展。
在结论部分,本文指出行政裁判所制度在英国这样一个司法独立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应该说是对行政裁判本身的必要性的一个肯定。其中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对专家意见的需求以及行政法的专业知识应该说是行政裁判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在改革中不能任意予以抹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