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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研究目的和意义中国入世后,国际经贸关系更加错综复杂。2004年随着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预示着我国将面临反补贴调查的高峰。在此之前,由于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是否适用于反补贴调查,WTO各成员国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主要通过反倾销进行救济。但这三起案件的发起,改变了这种局面。加拿大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炭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构成补贴并裁定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对该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这一案件揭开了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序幕,给国内产业和政府敲响了警钟。同时,欧盟和美国也效仿加拿大的做法,纷纷开始了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应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成为我国企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反补贴调查形势,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研究和重视程度都远远不够。在对反补贴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补贴问题往往与税收优惠存在紧密的关系。如在加拿大对我国调查案件中,加拿大政府,在其补贴清单中列示并最终认定为补贴的大部分措施属于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意义重大,成为税制改革的关键领域。因此,深入研究WTO的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的关系,以便对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有所裨益,促使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同时,符合WTO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和行业的利益,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二、基本内容文章从对税收优惠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税收优惠进行了理论分析,介绍了税收优惠的几种形式,分析了税收优惠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同时对税收优惠的法理基础进行剖析。然后,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对税收优惠问题进行考量,结合当前比较流行的理论——税式支出理论,对税收优惠的实质进行分析,由此得出税收优惠实质上是一种补贴的结论。从这一论点出发,又对WTO的补贴规则从理论到具体条文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系统地揭示WTO的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的关系,以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作参考。通过分析发现,在补贴问题上,WTO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税收优惠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对间接税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非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一般不会认定为财政补贴;而对直接税实施税收优惠,则会被视为补贴。最后在认真分析WTO的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措施的调整进行了思考,并认为,从税制结构来看,我国采取以“间接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对实行税收优惠来说不存在制度障碍。在税收优惠的调整和改革问题上,我国应该取消属于禁止性补贴的税收优惠、规范属于可诉补贴的税收优惠制度、扩大属于不可诉补贴的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应该充分利用间接税税收优惠规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税式支出制度。三、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WTO的条文本身来分析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并且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角度分别来论述WTO中的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关系,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差别地位和性质的思路贯穿于整篇论文,这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制定和改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