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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通过判例的形式而确立的,最初只限于排除刑事诉讼中违反程序性法律获得的证据,而后扩大到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力,防止警察等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世界各国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处的发展阶段有三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阶段、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阶段以及排除毒树之果的阶段。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相适应,不尽相同。而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起步晚,立法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笔者将结合这两部《证据规定》及新刑事诉讼法法对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讨论不足,剖析原因,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讲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给出非法证据和排除的含义,并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几个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进行阐述,主要表现为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促进发现案件真实、防止公权滥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即对两部《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分析、评价。第四部分讲的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有四点:重刑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法院并未真正独立审判,配套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尚有不足之处。第五部分讲的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体系,完善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制度,包括讯问制度、沉默权制度、设立独立的审查证据的程序、设立惩罚制度和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