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中的数据财产权利化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hua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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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随着数据的经济价值被不断发掘,数据恶性竞争现象不断出现,数据市场乱象频出,归根究底在于数据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法律保护问题急需解决。首先,本文讨论的数据是非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是相对于个人数据而言,其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到特定的个人。非个人数据从范围上包括衍生数据和记录数据。同时,非个人数据与信息有着密切的关系,非个人数据有价值的根源在于其蕴含的信息,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应分开讨论。部分非个人数据源于对个人数据的脱敏、匿名化处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大数据则不仅仅是在数量上大量数据的集合而且也代表着数据分析的结果。在政治经济学角度,基于洛克劳动理论以及实践中数据交易充分地表明数据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故而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其次,论证非个人数据的财产权确立可行性。非个人数据构成法律上的财产,同时确立数据财产权具有必要性。第一,司法实践中保护数据权益,但存在保护不充分、不合理的困境。第二,引入正当利益评价标准,从内在和外在标准衡量数据保护的价值,从内在标准看,数据财产保护符合效率原则和公正原则;从外在标准看,其保护能够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第三,在法律层面上,对数据财产作为一种利益保护还是权利保护进行论证,笔者认为:数据财产具有明确、清晰的边界和内容。同时相较于利益保护而言,权利保护特别是绝对权保护对于数据权益保护更为充分,更有利于对数据经济发展。再次,讨论构建独立的数据财产权利具有正当必要性。非个人数据不具有我国物权法上物的有体性特征,其次其不具有独立性,其不能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同时基于数据可以被复制以及留存的特征,其不能够被权利人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纳入物权客体。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非个人数据在内容上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不具有独创性,从形式上来说,其编排方式也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汇编作品,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调整范畴。最后,数据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权利人有权对其控制、使用以及收益和处分。数据产业者投入高昂的成本和劳动加工、处理合法获取的数据,其享有数据财权产具有法律正当性,同时该做法也有助于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明晰数据财产权保护的界限,防止信息垄断,保障信息自由传播。数据财产权利主要受到强制许可、权利期限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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