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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建立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以承认两大基石的存在为前提。该制度与公司制度、公司法人人格都有着密切关系,所以本文首先重点分析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构成、意义和缺陷,本文认为正是这种缺陷导致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已经有诸多学术论断,本文试图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讨论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早在上个世纪初,美国法院根据现实中存在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情形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出台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该制度在美国经历了三个阶段,渐趋成熟,时至今日产生了许多理论学说。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本文认为,该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对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性质、举证责任等问题未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对相关立法条文进行了解读分析,并提出了几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制度的例外,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当从严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从程序上,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在实体上,要严格审查《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规定的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和结果条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否认法人人格。虽然我国《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突破,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技术,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认为,作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有益补充,立法应当明确该制度的具体情形,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规定,继续深化该制度的理论探讨,总结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