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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实现持续经济繁荣的最有效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和精髓。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当今世界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建立和强化反垄断法。我国亟需建立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竞争政策,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开放竞争的国际经济环境。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内容之间的体系完整性,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应包括兼并控制规则。这也是国内兼并和外资兼并数量及规模迅速升级的客观要求。出台兼并控制规则,进行兼并控制并禁止反竞争的兼并,这与我国利用兼并机制,实现(1)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改造,(3)促进国内统一市场体系建设和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4)适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并形成寡头竞争结构,(5)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6)扩大利用外资等目标,是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 兼并控制规则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性内容之一,其立法目的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二者均是以维护竞争自由为宗旨,以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为终极目标。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因此,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构成了反垄断法(兼并控制规则)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竞争自由的目标也应优先于其它多元目标。需要指出,竞争是工具而非目标,经济效率才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作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根本保障,反垄断法应被赋予经济宪法或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竞争政策也应被置于经济政策的核心。具体到兼并控制规则,它对任何经济领域、任何资本来源、任何企业的兼并应具有普遍适用性。普遍适用也包括依据效果主义原则对境外兼并的域外适用。随着经济自由化和政府放松管制,越来越多的“适用除外”已被取消。在产业管制领域,管制当局也应考虑维护产业的竞争性。在兼并控制过程中,如果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就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发生冲突,宜优先适用兼并控制规则,以确保有效竞争不被扭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验表明,维护国内市场竞争强度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进行兼并控制首先要看企业间关系是否构成兼并控制的对象。兼并控制规则中的“兼并”通常是企业间实质性控制关系的一种简称,它包括兼并、合并、收购、接管、合资、以及其它合法权利或契约等具体形态。企业间控制关系不管是单独实施的还是共同实施的,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的,也不管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都应被视为“兼并”。我国应基于企业间实质性控制关系,将任何人或企业在任何经济领域、或影响经济活动的任何领域实施的兼并,统统纳入管辖范围。这将奠定我国兼并控制规则普遍适用及域外适用的法理基础。为提高兼并控制的效率,避免事后控制的过高成本,我国兼并控制应根据兼并控制的萌芽原则,采取事前控制并建立事前申报制度。为实现事前控制,需要在兼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前加上“可能”一词,也需要在申报前和等待期内预先禁止兼并提案。 兼并是市场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绝大多数兼并具有产生效率收益的可能,仅有少数兼并是反竞争的。少数兼并可能的反竞争效应包括:兼并企业单方面行使市场势力的非协同效应和兼并后便于企业间明示或默契合谋的协同效应。为分析兼并行为的非协同效应,论文第三章首先根据产品间关系,建立了a)替代品-横向兼并、b)互补品-纵向兼并、c)既非替代品又非互补品-混合兼并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接着根据产品间替代弹性和寡头博弈的策略反应,建立了非协同效应的决定模型。模型研究结论表明:①横向兼并的非协同效应,a)与参与企业产品的自身弹性正相关,b)与参与企业产品间的替代弹性正相关,c)与参与企业产品与未参与企业产品间的替代弹性负相关;②a)价格竞争中的正向策略反应可以强化横向兼并的非协同效应,b)产量竞争中的负向策略反应则可以抑制横向兼并的非协同效应;③横向兼并的非协同效应,a)与参与企业联合市场份额正相关,b)与相关市场集中度正相关,c)与参与企业同未参与企业的对称性负相关;④纵向兼并的非协同效应与横向兼并恰好相反,其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其受替代弹性或策略反应作用的符号也与横向兼并相反。兼并反竞争效应和效率收益的实证,都无法对兼并行为效应进行科学地统一地评估,因此兼并控制分析只能、也必须就个案进行逐一分析。 兼并控制的分析进程通常是“结构-进入-效率权衡”。具体来讲:第一步,根据需求替代可能性或假想垄断者的SSNIP检验,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第二步,在考虑不受约束的供给替代的前提下,认定相关市场的参与企业;第三步,测算能够反映未来竞争能力变化趋势的市场份额,并在市场份额的基础上计算市场集中度;第四步,根据兼并控制的安全港界线,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五步,考察市场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第六步,评估兼并的非协同效应和协同效应以及兼并的效率收益;第七步,进行福利权衡,并根据兼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进入替代分析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上述三种力量能够使假想垄断者的提价无利可图,都应停止该分析进程并直接认可兼并提案。如果上述三种力量均不能抵消假想垄断者的反竞争效应,则需要进行第六步和第七步分析。 破产抗辩的经济逻辑在于,破产企业的当前市场份额不能反映其未来竞争能力。因此,破产企业分析应在测算市场份额的第三步中进行,而毋须等到最后再予以考虑。如果市场进入能够同时满足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三个条件,则进入替代能抵消兼并的反竞争效应,因而无须再评估兼并的反竞争效应。而且市场进入分析较反竞争效应评估容易,又能为其提供重要信息,因此进入分析应先于兼并效应评估。由于兼并行为的协同效应较非协同效应更难评估,且后者的提前评估能为前者评估提供更多有效信息,因此非协同效应的评估应先于协同效应。 开放竞争和创新竞争的经济环境都没有、也无须根本性调整兼并控制的分析进程。开放竞争拓展了相关市场的空间维度。开放竞争环境中的兼并控制分析,需在界定相关市场、特别是相关地理市场时,增加考虑国内外市场竞争条件的同质程度。创新竞争使相关市场的产品维度向技术维度或创新维度升级。创新竞争环境中的兼并控制分析,应根据需要依次界定产品市场、技术市场或创新市场,然后按正常分析程序进行即可。 借助兼并机制,能够促进地区经济融合,消除过度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扩大企业规模,并实现兼并的效率收益。但利用兼并政策促进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简单、错误地将地理维度向外无限拓展,而是要贯彻下列政策措施:a)促进统一市场和地区间均质化竞争条件,b)废除阻碍地区间产品、要素和投资自由流动的障碍,c)降低地区间贸易壁垒和d)禁止地区间歧视性待遇等。 我国应根据兼并控制的基本规律,建立尽可能完善的兼并控制规则。兼并控制分析应基于严密的经济逻辑和确凿的证据,并采纳科学的分析进程。同时,还应确保兼并控制当局的执法独立性和执法能力。我国当前兼并政策的基本取向应是在借助兼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决禁止反竞争的兼并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