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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致力于在传统思路之外寻找更多的出罪路径。义务冲突作为至关重要的现代刑法理论,对其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扩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围,解决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定性问题。本文从“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义务”与“责任”以及“义务”与“利益”的异同,得出刑事义务“绝对性”的特点。通过对照一般意义与部门法中的义务冲突,明确了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基本内涵。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指义务人被要求同时履行多项相互排斥的义务,为了履行某一项义务,而迫不得已懈怠他项刑事义务的情形。义务冲突在刑事理论上的根据首先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行为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但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排除其犯罪性。再者,刑法的谦抑精神是义务冲突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内在根据,义务冲突行为是刑法谦抑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最后,义务冲突行为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众说纷纭,通过对比各种学说可知其法律性质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是阻却违法的而不是阻却责任的。其既不能为紧急避险行为完全涵盖,亦与法令行为有着本质差异。此外,由于各国刑法对“义务冲突”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法律地位尚未明文规定,所以应当称其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对于义务冲突中的义务来源问题,需要从未履行和被履行两个方面进行阐明。未履行之义务来源与不作为犯罪违反的义务来源问题密切相关,却又不能完全等同。义务冲突中未履行之义务来源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一种义务并没有在刑法中确定,那它就不属于刑法中的义务范畴。结合不作为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原因、进程、领域,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定位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对法益无助状态的信赖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理产生的阻止义务。上述这些义务来源必须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规定作为保障才能成为未履行之义务来源。此外,未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限于刑事义务,不包括道德义务,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思想,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被履行的义务之义务来源除了刑事义务之外,还应该包括符合整体法秩序的道德义务。对于义务冲突的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义务冲突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客观方面包括存在数个相互排斥的义务和产生刑事法律保护范围内法益侵害的结果;主观方面包括义务人对义务冲突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在确定了义务冲突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刑法理论分别阐述义务冲突情境下的正当行为、非正当行为、假想义务冲突行为的主客观表现及其法律后果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