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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具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权,缺少外部监督机制,仅靠检察机关内部科室之间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机制,难以杜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一种外部监督机制,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恣意行使,防范其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引进外部监督,来规范司法活动、遏制司法腐败、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公民参与法制事业建设、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本文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文件规定和G市C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收集数据和材料,进行总结和分析,探讨和研究该制度在基层检察院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并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未来进行展望。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正文部分共约三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人民监督制度简介,首先简要介绍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其次从功能、性质和价值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最后阐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该制度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G市C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适用现状,主要介绍了该院实际施行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人民监督员在该院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监督的范围、监督程序以及知情权保障方面的实际情况。第三部分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G市C区人民检察院具体实际施行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分析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这些问题可大致总结为:选任机关不合理,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精英化”、选任过程不完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人员配备、经费问题、考核、培训等管理方式存在问题以及监督案件范围小、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意见效力不足、监督形式化、了解案件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和法律依据缺失。第四部分根据调研所发现的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完善制度的建议。首先,改革选任机制,将检察机关负责主导选任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导选任改为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主导选任、检察机关负责协助的模式,并对选任程序和选任条件作相应修改;其次,完善管理方式,由同级人大的常委会下属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组织监督工作、考核工作等事务,并对具体的培训、考核方式作相应补充和完善;再次,扩大案件监督的范围,将监督的情形由职务犯罪案件扩展到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形的普通刑事案件。改革监督程序,将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部分转移给人民监督员,完善复议程序;最后,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出保障监督所需的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加快立法,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确立,提高监督约束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