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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David Hume)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经验论哲学家、怀疑论者,也是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其政治哲学思想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休谟正义理论的历史渊源。作为近代伟大思想家的休谟,其思想必然也深深植根于他当时及先行的时代。从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时期,历经托马斯·阿奎那为典型代表的中世纪神学时期,再到近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前休谟时代的政治哲学理论中无一不充斥着“先验论”或“契约论”的理性主义元素。直至休谟以回归人性本身的情感论的问世,通过对以情感为基础的道德哲学的引入,开了非理性主义的先河,具有“拨云见日”般的划时代意义。 第二部分:探究休谟正义观的政治哲学理论基核。在休谟的人性哲学体系中,伦理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即道德哲学是休谟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基础。休谟继承了英国以沙夫茨伯利和哈奇森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并沿着快乐主义和利他的功利主义方向加以发展。休谟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对后来道德哲学的发展很有影响。在理论和方法的基本原则上,休谟的伦理学保持了与他的人性哲学体系的一致。他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应当建立在观察和经验之上。他强调道德判断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感觉(道德感),而不是理性,道德感是道德的根源和道德评价的标准,他重视运用心理分析和心理描述的方法,引入了同情、仁慈和自爱作“自然的德性”的概念,他还强调想象和联想活动在道德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道德哲学成为了休谟正义论的理论基核。 第三部分:讨论了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尤其是核心的财产权理论——稳定物占有、依据同意转移所有物、履行许诺。休谟的正义起源说建立在两个预设之上:一个是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外部预设,它是正义起源的外部条件;二是人的自私和有限慷慨的内部预设,它是正义产生的深刻人性论基础,两者缺一不可。休谟认为正义乃是弥补自然与人性的这种不足而产生的人为之德,正义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划分财产权利的道德规则,并通过与人性自私的比较中证明了其正义思想的合理性,这为其实现正义而进行政体设计夯实了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讨论了休谟的政治学与政体论,即实现正义的体制和制度设计问题。在《论政治学可以析解为科学》一文中,休谟隐含地提出了构成一门政治科学的三个基本的因素或要点,即政体、法治与人性。在休谟的社会政治思想中,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有关政体的理论首先是一个有关文明与否的政制问题,其中隐含着一个内在政治逻辑是有关人类政治体制的二阶划分标准。政府作为政体的基本形式,休谟试图从财产论原则中的正义线索探寻其起源与权威,并且简明扼要的阐述了自由君主论、专制君主论、理想共和制等政体形态论。 第五部分:把休谟政治哲学放在一个自由主义的框架之内,考察休谟的政治哲学与其之后的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关系。从其怀疑论中看到对非理性主义的影响及“事实与价值分离”对自然学派的“同意说”、“契约说”的直言批判,试图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中,从近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与演变及其所面临的问题的角度,特别是从现代中国的社会政治理论所参照的西方背景这样一个角度,重新考量和分析休谟的政治哲学,考察其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其起源于财产权的正义理论对于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中国来说,构建和谐社会所可能具有的启发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