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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和条件。建立健全一套制度完善、结构完整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是保证地方政府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客观要求。科学的界定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权限,既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又涉及到地方政府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税权的配置等一系列问题。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制度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创新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提出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涵义及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上位概念——税权。同时也涉及到了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本文第三部分分别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角度分析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之所在,从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入手科学论证了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内在理论支撑。通过对其理论基础的分析,引出了建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本文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还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一些零星税种的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已“名存实亡”。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权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立法层次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等。本文第五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四种不同的税权模式,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议举措。本文第六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与路径,在宪法中确定税收制度和税收规则,制定税收基本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