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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出现以后,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警觉,许多严重的环境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需要我们看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环境保护已成为人类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本文从环境问题起笔,探讨了环境保护的正当性,正义对法律内容的要求是以人的需求为起点的。人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便产生利益,每个人在利益追求上有差异,但利益客体对每个人都有用。利益客体相对于人的需求具有稀缺性,因此对利益客体的追逐必然产生冲突。由于道德和宗教对于调整个体行为的局限,所以,法律调整个体行为的优势便显现出来,贯彻了正义的法律是解决利益冲突的工具。环境权是指在优美、理想环境下生活的权利。随着国家干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环境权的公权化也在世界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本文考察了美国、日本、欧盟和瑞典等国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从中得到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价值的启示:一是必须确立在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立法价值;二是很多国家对环境保护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认可;三是环境保护法简约化和系统化的需要,即法典化。随后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价值的现状和问题,在立法价值层面,立法目的二元论或多元化的尴尬,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植入其中。在指导思想层面的问题主要是思想观念陈旧,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影响明显。在立法体制层面,主要是立法上存在空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最后阐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价值的选择,即应建立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并重的价值,维持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价值,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价值。并以此为指导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循环利用与资源再生原则,环境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