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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已在我国践行多年,然而严刑峻法并未能从根本扭转毒品犯罪攀升,毒品流行率提高的局面。不仅如此,艾滋病的出现使以海洛因为主要毒品的庞大吸毒群体面临更大的损害风险,并对公共健康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事实上,社会经济变革对传统价值观念冲击和社会凝聚力的淡化,已无法通过运动式的禁毒人民战争再现建国初期禁绝毒品的神话。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间,理性对待毒品和毒品犯罪问题,寻求务实的刑事政策路径势在必行。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章毒品犯罪与刑事政策的界定。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对毒品和毒品犯罪问题认知的评价反应。毒品和毒品犯罪并非单纯的法律概念,社会构建的结果使得人们更愿意依照主观意志选择、接受相关的知识、信息。药理学和实证科学的发展表明,毒品对吸毒者的健康损害被蓄意夸大,而吸毒与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禁毒政策强调的毒品危害理论并不客观、科学,厘清毒品犯罪本质显然是正确认识毒品犯罪危害性的前提。依照法益侵害理论,该罪在本质上是对公众健康的侵害,当属抽象危险犯类型,将毒品犯罪评价为最严重罪行,欠缺正当性。正是由于各国对上述问题认知不同,方才形成了禁绝毒品的“鹰派”刑事政策和适度容忍的“鸽派”刑事政策。 第二章“鹰派”与“鸽派”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概述。瑞典和荷兰均是成功控制毒品问题的典范,但却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刑事政策:一国坚持犯罪化的道路,不断严格禁毒执法;一国背道而驰,以除罪化的方式化解毒品诱发的危害。由此可见,毒品政策虽然会对毒品问题产生影响,但或许不是解决毒品使用或毒品问题最为重要的因素。毒品问题本就是个社会问题,因此减轻社会分化程度、增加社会支持对缓解毒品问题可能较毒品政策更为有效。 第三章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如果说瑞典厉行的“鹰派”毒品犯罪刑事政策颇为成功的话,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则更为清晰的反应出严刑峻法在应对毒品问题中的不足。本章在回顾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讨论了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 第四章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自1997年《刑法》颁行起,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臻成熟、稳定。然而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形势并未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得以遏制,新型毒品的流行、吸毒人数的增加,再次加剧了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的紧张关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上,以缓和争议,统一司法适用,控制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作为联系刑事立法与社会现实的纽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毒品犯罪司法政策的导向。本章以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为起点,对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突出几个问题给予讨论,并对我国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实效进行了反思。 第五章人权保护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变革。禁毒战争造成的“连带伤害”引发了广为关注的人权问题,这显然有悖保护人类福祉的毒品管制目标。为此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在压制与保护间寻求平衡,既要通过特定的管制来保护公众健康,又要避免过度压制带来的消极后果,降低危害路径则为毒品政策调整提供了这样一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