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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说,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以政府推动为主,只有在少数一些特殊区域,即政府力量相对较弱的地区,如温州,制度变迁呈现出一种自发的状态。然而,即使是这些地区,在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地方政府角色的研究,特别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中地方政府角色的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论文以温州模式的发展为例,在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温州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指出在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中,尽管地方政府属于次级行为团体,但可以通过政府行为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能够更加顺利地推动制度变迁的发生,同时,通过分析温州不同发展阶段地方政府行为的表现,指出在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地方政府由于自身实力的增强,其作用逐渐变大,角色也各不相同,即在隐性利益阶段,地方政府的角色是“消极不干预者”,而在显性利益阶段,则是“积极不干预者”。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中地方政府角色的定位是一个由“消极不干预者”向“积极不干预者”转变的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