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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社会处于激烈的变迁之中,不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婚姻与家庭方面更是实现了重大的变革。婚姻家庭方面的变革早在晚清即已开始,然而由于晚清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直到建国初期该地区的婚姻家庭状况仍是文明与愚昧并存,开明的婚姻家庭风气同落后愚昧的封建习俗共同存在于城市与农村之中,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性。 建国初期的婚姻与家庭变革是国家为保障工业化战略实现的重大社会变革措施之一,但与欧美国家工业化促进婚姻家庭变革的道路不同,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变革是由国家推动的,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工业化和婚姻家庭变迁是齐头并进的,国家是二者共同的推进者。这一领域的变革突出表现在婚姻家庭观念、婚姻成立形式和家庭关系等方面。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变革解决了传统社会之中存在的许多婚姻陋习,国家对婚姻家庭的改造解放出大量的女性劳动力资源,使得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得以满足。 国家推进婚姻家庭变革的主要措施是贯彻普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吸收了苏联和革命时期中共制定的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国家强力普及贯彻《婚姻法》,有效地树立了新型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更是前所未有。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妇女的部分权利虽有所进步,却并未达到国家的期望。这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从侧面反映出,建国初期法律的运行仍需强大的政治力量的推动。在判决婚姻家庭案件时,除了考虑政治原因外,民间习惯法仍是法官自然而然遵从的判案标准之一。 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仍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延续表明国家力量即使再强大,也很难完全干涉到私人领域的某些地方,或者说婚姻家庭的某些习俗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之下,婚姻自由初步得以实现,重婚、早婚、买卖婚姻等婚姻恶习得到遏制,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建立,这其中女性的婚姻自由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一方面建国初期过高的离婚率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始终对于离婚问题抱有排斥的态度,因此国家政权不得不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改变策略,开始限制离婚权,追求婚姻家庭的稳定。在推动婚姻家庭变迁过程中,干部群体的作用是关键的,但干部群体自身的婚姻问题,一方面体现了工业化进程中他们对自身权利和幸福的合理追求,但另一方面却又危及中共政权的合法性。干部群体既是婚姻家庭变革的推动者,又是婚姻家庭变革的受益者。 强大的政治力量,推动着一波又一波的《婚姻法》贯彻运动,但也并未完全杜绝婚姻家庭问题的滋生,而这些社会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妇女因婚姻而自杀的问题。自杀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的现象的社会意义是根据不同需要而被选择的,这就出现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社会意义的阐述,使得自杀问题愈加复杂。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既是由于传统社会伦理的影响,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与国家过度干涉婚姻家庭有关,泛政治化的、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婚姻家庭变革,往往也导致妇女在丧失国家的保护时选择自杀。 总之,在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变革目标下,新中国的妇女地位进一步提高,在随后的集体化时期的国家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又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在社会分工中过于寻求男女平等,是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事实的不平等,这对女性而言是不公正的。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变迁是由国家有选择性地主导的,国家政权通过贯彻普及婚姻法律,实现了婚姻家庭的变革,进一步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并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从建国初期婚姻家庭的历史轨迹来看,可以这样大胆地推测,从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后,女性社会地位的进步不再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是取决于国家发展战略和模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