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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全面承认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由于基础理论准备不足、立法仓促等原因,自现行刑法施行以来,关于单位犯罪的总则和分则规定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诸多争论,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偏差和失误,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刑法作为基本法典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效性。尽管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特别是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首创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以来,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我国取得了长足进展,刑法学界搭建起了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实务界审理了一些单位犯罪案件,然而,一个比较完善的单位犯罪理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人们对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不同解读依然存在。在此情况下,针对单位犯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作为构建单位犯罪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本文站在规范刑法学的立场上,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形态和1997年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并且运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总方法,结合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研究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深入分析单位犯罪基础理论和适用研究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一定的新见解、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在结构安排上,除绪论和结束语之外,本文共分四章,每章有两节,节下是具体内容。现分述如下:一、单位犯罪主体。在这一章中,探讨单位犯罪的主体及其刑事责任,具体论述了犯罪单位的主体结构和实践中认定单位主体的疑难问题,包括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筹建中的单位、终止、变更后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认为二元罪因罪责论是双罚制的理论基础,指出双罚制本身这一提法的不科学性及其源起,主张双罚制改称双刑制、单罚制改称单刑制。二、单位犯罪罪过。这一章讨论单位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认为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程序性和双重性三个独有特征,单位本身的整体性决定了其犯罪意志的整体性,程序性是其犯罪意志的形式特征。论证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决定犯罪,不是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一种形式。改进单位犯罪意志的实现机制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罪过类型。指出刑法学界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罪名的认识不统一;1997年刑法第138条和第139条都有可能构成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三、单位犯罪形态。这一章讨论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探讨了单位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指出单位故意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单位成员为自己和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应该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单位不能构成自然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构成单位行贿罪或单位受贿罪的共犯。认为单位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单位决策行为不是单位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形成了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犯罪停止形态的新认识。四、单位犯罪立法完善。在这一章中,探讨1997年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定义;保留机关的犯罪主体地位,但要严格限定机关的范围和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指出解决单位罚金刑困境的出路,在于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与自然人犯罪刑罚体系相并列的、与其他部门法相协调的、专门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建议在刑法分则中以附加条款的方式,将单位盜窃行为立法化;改进刑法分则中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