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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社会参与以及实现其人生价值的重要途经。然而,由于存在物理、社会环境和就业歧视等方面的障碍,残疾人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因此,来自政府和其它主体的社会支持则显得尤为必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种种局限,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政策效果甚微,残疾人实际就业水平较低。基于此,本文以支持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结构分为三类:政府支持、准政府支持和初级群体支持。其中准政府支持包括社区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主要指居委会和残联等半官方性质的支持。初级群体的支持包含血缘支持、亲缘支持、地缘支持和私人关系支持。本文通过考察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结构,旨在探究不同支持主体及其支持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对策建议。本文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在威海市下属的四个县区W区、R区、Y区、H区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通过熟人引荐的方法寻找研究对象,分别选取12名在业或者有就业意向的残疾人,4名政府工作者,4名半官方的社区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6名初级群体成员(亲朋好友)。通过对访谈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政府支持,主要表现为政府资源投入不足,执行力度不够,以及监督监管不力等。二是“事务主义”作风的准政府支持,体现在就业支持工作流于形式,工作缺乏主动性,注重完成工作量而忽视实际支持效果。三是“利己主义”的初级群体支持,具体来看,讲人情、讲面子的初级群体支持存在不情愿、不可持续性的特征。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之所以效果欠佳,其根本原因在于发展主义价值观念对各行为主体的影响和约束,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严重偏离政策目标。在“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真理灌输下,政府支持主体尚未充分意识到对残疾人就业支持的重要性,认为其“不重要”,从而将其置于政策边缘化的位置。同样,准政府支持主体由于缺乏足够的激励和动力,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持大多表现出“不情愿”、“尽力而为”的态度。由于“没好处”,初级群体的支持大多出于人情、面子的考虑,导致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持往往处于被动、敷衍和不可持续的状态。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支持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调整理念,从原有的发展主义价值观调整为积极福利的理念。其次,政府、准政府组织、初级群体应该积极参与合作,为残疾人的就业支持提供帮助。具体来说,政府应该重视社会支持的“社会投资”,建立良好的支持环境;准政府组织应该转变工作作风,多渠道提供相关服务;初级群体方面应该发展残疾人的家庭社会支持,应该提供更多的情感和社交的支持。只有重视政府、准政府组织、初级群体多方参与,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残疾人的就业社会支持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