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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和对其监管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农村信用社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也是需要特殊监管的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效率评价标准等都需要特殊规划。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历史包袱重、产权不清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决定了改革必须有外力推动,建立新的农村信用社监管体制推动改革和加强监管是必要的,新的监管体制明确了银监会、省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分工与职责,推出了“花钱买机制”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正向激励,促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原则靠近,并最终达到其要求。 本文从农村金融稳定“公共利益说”、脆弱性及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大、逆向选择严重、信贷配给等角度论述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必要性,提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最终目标、中间目标及农村信用社监管效率的含义、宏微观评价标准。本文重点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成本、收益与目标实现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监管效率有待提高。为提高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效率,应完善农村信用社监管法规,全面实施依法监管;提高银监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监管能力与水平;构建完善农村信用社六位一体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