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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这一概念首次在国内大面积被讨论始于2007年的“蓝色风暴”案,这一概念并非传统的商标法概念,各国商标法中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扩张,商标侵权的模式也不断多样化。实际上反向混淆与传统的正向混淆并不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称之为一种新的侵权行为,但因其侵权目的、侵权过程中产生损害的不同及涉诉双方实力的悬殊使得这一类型的案件在认定侵权行为以及损害赔偿时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对损害的分析来讨论在反向混淆案件中计算损害赔偿时的考量因素及其标准。围绕这一主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对反向混淆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反向混淆是指消费者认为在先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与在后使用人。同时总结目前关于反向混淆概念存在的质疑并对其进行逐一回应。其次,通过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本文选取了2002年至今产生损害赔偿的所有反向混淆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发现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标准仍以法定赔偿为主。同时,本章还对我国商标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在反向混淆案件中适用进行了逐一分析,并认为以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法定赔偿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均不适用于反向混淆案件。第二章在上一章的基础上对反向混淆的损害进行了深入分析。不同于正向混淆,反向混淆侵权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意图,其带来的损害也不是权利人销量的损失或商誉的下降,而是将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切断以及对未来使用市场的侵占。本章还从商标权人、侵权人以及消费者三个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产生的具体损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章在上一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反向混淆案件中产生损害的抽象性特征提出以合理许可费的倍数作为商标反向混淆案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可行性。首先分析了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标准在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适用的合理性,相较于其他损害赔偿标准,合理许可费能够体现反向混淆中商标权人的损失且避免重复计算。其次,对美国反向混淆案件中适用合理许可费的倍数作为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本章的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商标反向混淆案件损害赔偿计算采取的其他方法也进行了分析,并最终认为合理许可费的倍数是适合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第四章则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计算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额采用的标准及考量因素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应当打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额计算的顺序,可以直接采用排在第三位的合理许可费作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依据,而不需要穷尽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两种方法。其次,对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因素从过往许可、市场许可费、商标价值、原被告竞争关系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及对合理许可费倍数的确定从主观善意恶意、商标扩张的方式、商标的使用情况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损害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首要难题很难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作为一种新认识的侵权模式,目前对其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处于探索期,本文通过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商标反向混淆的损害特征,并结合该特征提出以合理许可费的倍数作为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建议,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够为后续的研究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