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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道路上大步迈进,城镇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农业的发展需要摆脱零碎化经营模式,进行集中规模化生产。在当前的形势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农地经营权)抵押顺应了我国城镇化的趋势,符合走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方式进行流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意见,该意见肯定了三权分置的学说理论,将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保证我国的公有制性质;不变农户承包土地确保土地改革的稳妥推进;放活土地实际经营以激发市场需求。意见同时提出应该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保证改革有法可依,做好确权登记工作打好土地改革的基础,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确保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虽然党和国家的政策已经允许和鼓励包括以经营权抵押方式在内的土地流转,国家的法律层面目前依然没有改变,禁止性条款依然生效,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紧箍咒并未消失。受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的影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农地经营权抵押意见不一,禁止、回避、默许及鼓励的态度致使判决结果纷繁复杂,这不利于人民群众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获得合理预期,不利于人民群众得到正确的规范性指引。在党和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实践中已有不少试点地区先行一步,农地经营权抵押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面临重重困难,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缺乏独立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抵押平台并没有在大范围内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并没有得到建立和健全。推行农地经营权抵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模式值得推广,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减少抵押人经营农业时遇到的风险意义重大。同时必须建立农民的保障体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消除农民基本生活焦虑,建立农民失业保险稳定农民失地失业的不安、建立医疗保险机制解决农民患病就医的困难,建立农民养老保险消除农民养老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