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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健全,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也越来越获得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社会文化风俗赋予男性话语权的主导地位,女性的隐私通常是男性乐于窥视的内容,女性的自主意识也受到男性的影响甚至是支配。相对地,女性对隐私权保护的主张往往得不到实现。在这个信息高速交互更新的时代,大众传媒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个人信息公开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使得个人在生活中的自主选择受到更多外界影响和干扰,无形之中为隐私权保护竖起了一道屏障。在这样的环境中,涉及女性隐私的信息、图片、音频视频大量流出并传播,对女性的心理造成了损害。女性在就业、家庭生活中面临的不平等待遇,也有大量与隐私权相关的内容。遍视当今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情形,无论是可能性还是损失程度,女性群体都是首当其冲的。从内在因素来看,女性独特的生理构造,赋予其柔弱的身心特质,使其具备特有的生育职能,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也影响着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分工和地位,这些因素使得女性对其隐私权的保护需求与男性是有差异的,客观上的两性差异也决定了女性隐私权保护的容忍度与男性截然不同,因而保护的范围、程度和路径皆有不同。鉴于形式平等的保护实际与预期目标之间的较大差距,本文主张对女性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当给予实质平等。文章的思路贯穿逻辑分析方法,以确定女性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开启,从法理的角度给予女性隐私权保护理论支持,并分析女性隐私权保护的事实基础,即其与男性隐私权保护的差异所在,在参照外国典型案例后,结合我国实际得出结论。采用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基于以上逻辑,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隐私权的内涵、定义,明确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并且参照女权主义法学在隐私权研究上的一些观点和贡献;第二部分着重论述女性隐私权区别于男性隐私权的保护需求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决定这些差异的因素主要是内在的生理、自主意识,和外在的家庭婚姻制度及互联网科技;第三部分通过对德国、英国和日本隐私权保护案例的比较法分析,以西方国家女性隐私权保护的发展为借鉴;最后一部分总结了我国法律在女性隐私权保护中的缺位,提出文章的核心观点,并给出女性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