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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最初是产生于祭神致福之事,是一种不涉及到人际间利益冲突的利益诉求。法则是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目的是用于决断是非曲直,然后通过强制的力量进行利益的分配,因此和矛盾冲突紧密相关。但随着礼的发展,其范围渐渐扩展而涵盖了法的范畴。直到先秦之前,礼的概念都包括法在内。古代“礼”的内容极为庞杂,大致可以分为仪式、制度、规范和观念四个层面。关于礼的概念,也往往淆乱不一。广义上的礼涵盖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还包括制度、仪式和观念。狭义上的礼则不包括法,专指不具强制力的仪式和制度、规范。古人根据礼的不同应用范围,把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类,称为“五礼”。“五礼”的主要内容,是各种仪式和行为的规范。《礼运》提出了“大同”和“大顺”的社会理想,但同时也承认大同社会已然成为绝响,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只能以礼制为工具,追求实现“大顺”的社会状态。实际上,不管是大同还是大顺,都带有知识分子高出于实际条件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高出于现实条件,因此在实际的实践中便往往流于形式。儒家在大同社会一去不返的现实下转而追求小康社会的理想状态——“大顺”,本文说明了儒家的礼治思想的基本内容:“礼是实现大顺境界的工具。”这体现在礼的如下作用上:礼的第一个作用在于为社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一个必要的秩序并进而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礼的第二个作用是为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判断是非的准则。礼的第三个作用是为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获得社会承认,进而获得名望和政治经济地位的工具。礼的第四个作用在于由于其有规范可循,从而为社会的大众提供了安全感。这是对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因而起到稳定社会情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