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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社会交往频繁复杂,交易也随之增多,经济交易居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合同、协议等。自古以来,发生民事纠纷时,书证的地位非常重要。在运用过程中,我们必然要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尤其要对书证落款的真实性加以证明。书证的落款是判断书证真实性、一致性和关联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和依据,书证落款的真实性证明是书证真实性证明的一个环节,它们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离开了任何一方,真实性的证明都是徒劳的。我们应从多角度进行全方位的检验,按系统鉴定的原理和方法作出鉴别。若落款为真实的,进而再对正文进行检验;若落款是伪造的,则可以直接否决书证的证据资格。首先,落款包含发文主体、日期和附注说明,落款的类型有签名、印章和指纹,随着科技的发展,签名已经不仅限于手写签名了,电子签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在通过经验法则和日常生活习惯无法作出判断的情况下,对签名、印章和指纹的真实性证明要通过鉴定进行验证。其次,签名、印章和指纹的的真实性证明应当遵守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尤其需要完善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最后,结合实务中涉及到的具体制度,提出几项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措施、建议。第一,印章管理和指纹档案的管理应规范化、系统化。第二,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和审查证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意见或多或少影响着法官的司法判断。司法鉴定越来越普遍,但是法律规定还未赶上步伐。鉴定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严格规范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并对鉴定进行有效的监督;完善提出鉴定的时间;鉴定人出庭制度以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法官要严把鉴定关。第三,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提出完善措施。